规定(政策性)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
20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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