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XX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户籍,可以按照《条例...
20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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