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20240119105727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
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事业高质
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
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 XX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
经济组织,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
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
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
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
织等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
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
理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
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
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
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
业。
第四条 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
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
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切实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
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
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实行社
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
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
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
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
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机关成立
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
社有企业的监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模式由联合社理
事会结合实际决定。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原有集团公司或者社有资本投资(运
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授权运营主体对授权范围的
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运营主体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
责,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
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抗风险
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完
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
组织参加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
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落实社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 联合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
调、监督等责任,积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县级联合社履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社
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 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的管理,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
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
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单独核算、专账反映,
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重大事项的
管理,明确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定、审批或备案事项
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处置重大事项所订立的章程、协议、
合同等的审核监督,确保章程、协议、合同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投资,要
聚焦为农服务主业,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严格履行立项和审批程序,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投后
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严禁为他人代持
股权和虚假投资。
要控制对外参股投资行为,完善审核决策机制,注重审查
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不得为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严格规范管理参股企业使用“供销合作社”字号等无形资产行
为,防范相关风险。
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把控使用方向,加强跟踪
问效,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经联合社审批,遵循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审慎
投资与主业联系紧密、发展较好的企业,并加强对所投资企业
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
度,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不得超过半年,
并要有相应的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
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得
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
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对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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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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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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