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
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
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
供销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供销社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
用的文件,包括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议、决定、意见、
通知等。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
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
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
等文件;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注重党内法规同国
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三)坚持实事求是,从供销合作事业工作需要和现实状
况出发;
(四)坚持科学立规、依法立规,严格规范程序;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
中统一;
(六)坚持减量增质、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
合法合规性审查、审议决定、签发以及备案、清理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规划和
管理,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自身业务规范性文件的
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在充分
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年度立项计划,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
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
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写明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名
称、制定必要性、完成时间、起草部门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
批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汇总各处室送交的立项计划后,提
出年度计划建议,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年度计划确定的起草项目应当按时完成。超过计划
时间一个月仍未完成的,有关处室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现有项目或者临时增加新项
目的,有关处室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供销社主要领导
审批后 5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涉及全区系统改革发展全局性的规
范性文件,一般应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起草。与处室具体业务有
关的规范性文件由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起草,必要时,发展规划
处可参与起草工作。内容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具体业务有
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一个处室为主起草,其他有关处室做好配
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和相关措施;
(五)负责解释的处室;
(六)施行日期。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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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供销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供销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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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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