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
实施方案
各县委部门、县直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
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
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
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
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
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
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
况,现要求如下。
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
殊需要的,应经审批同意。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
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
案后方可兼职,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 1个,任期届满拟
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 2届。
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允许 1名,最多 2名领导干部兼职,
兼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岁,超过 63 岁不再推荐提名。
四、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在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已兼职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辞去
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
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可
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领导干部
退休 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
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社
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为
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
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
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六、在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列
支工作经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
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见附件 1)。
七、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
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
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职或不担任现职未办理退休
的领导干部需将本人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和遵守工作纪律
情况填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备注”栏中
在社会组织中的履职表现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八、在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材料、退出兼职
相关材料以及兼职工作中产生的个人重大材料,应进入干
部人事档案。
九、公职人员因任期期满、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届数或年
限、本人不愿继续兼职等原因辞去兼任职务的,应向所在
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
事部门事后备案。
十、本告知书所称公职人员指我县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县
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签署承诺书
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全体公职人员学习上述须知要求并签
署《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承诺书》(附件 2)一式两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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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各县委部门、县直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况,现要求如下。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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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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