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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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
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
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
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
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
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
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
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
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
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
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是指:
1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其负责人交办的;
2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
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 1)
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
步核实通知书》(附式 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
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
秘密。
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
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与核实的人
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签名后呈报分管
纪检室领导批。
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被反映人所在
单位党组织明情况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核过程中如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应本人明情况;
2反映问题不实对被反映人成不良影响的,应
取适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清;
3被反映人在工作中显著的,应有关党
组织反映;
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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