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见汇编(3篇)_20240118214126

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
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
2022 年8月8日至 2022 年9月7日,湖北省司法厅按
照有关规定,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征求《湖北省燃气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广泛向社会
公众征集意见建议。期间,我厅收到了基层单位反馈的 4条
意见建议。
建议内容如下:
1.建议增加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人员执业、承
揽业务的具体条件。送审稿第三十七条“燃具安装维修要
求”中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条件。建议增加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人员执
业、承揽业务的具体条件。原因是建设部 73 号令《燃气燃
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 2019 年废止。
2.建议明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
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的处罚依据。
送审稿第六十三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法律责任”规
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
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
定进行处罚。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于 2020 年废止。
建议送审稿明确违反六十三条的处罚依据。
3.建议对燃气企业跨区域经营燃气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
定。
4.建议将送审稿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未采取措施及时消
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修改为“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
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事故隐患没有具体标准,事故隐患可大可小,实际操
作中不可能对存在很小的事故隐患也进行追责处分。隐患
动态存在的,前一分钟消除了,后一分钟可能又会出现,
难以做到“及时消除”。特别是用户人为造成的隐患,人
的因素不能百分比的控制,就像交通隐患一样,随时可能
发生,不可控因素多,难以做到及时消除。因此建议将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修改为“未
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般及以
上安全事故的”。
建议人:安陆市燃气安全指导服务中心
采纳情况:1.建议 1未采纳,《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
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
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
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为进一
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和职业技能要
求,国家废止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条
例新增该内容有违国家改革方向和政策指向,因此不宜新
增该内容。
2.建议 2未采纳,《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
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且《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不再重复。
3.建议 3未采纳,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
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且《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
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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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见汇编(3篇)目录1.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2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5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11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湖北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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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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