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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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决策篇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
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讨论
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重要文
决定、指示等;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办理、大额资金的使
重要文件的审议;
(五)党组书记、检察长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
(六)本院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人事任免、调配事项;
(八)表彰或推荐先进典型;
(九)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违纪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十二)其他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四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
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
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会才可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六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
组书记外出时由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
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部门认为需提交党
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党组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报党组书记。议题
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
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填写《提请党组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 3工作
前报政治处,提交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
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请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
分研究、论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一致的
应提由政治处责协调。协调一致的,应列提交会议讨论
决定。
第十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特检察员、
家咨作用,根据工作需听取民主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专家学者
等方面的意和建议。
第十一条 政治处议题、召开时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般应当在会前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
研究,准备讨论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会前应听取党组成员意,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研究事项排足
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时,由分管领导先党组成员序的序依
次发。主持人后发
因故到会党组成员的意可用书面在会上表达。政治处主任会报会
果并征求,记在党组会议记录簿上。
第十四条 党组会表决可口头举手名投者记名投行表
决。决定个事项时,应表决。研究推荐、和决任免项,应当
个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少数服从多数则,票超到会党组成员半数
,意歧较大时,可以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到会成员的书面意入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一人员责记、整理、院党组会议会
纪要由党组书。特别重大议题讨论发行核签字制,由发人核
在记本上签字。党组会议记保密销毁家相关规定行。
党组成员经党组书记批准得查阅党组会议记
第十六条 党组讨论的事项及讨论情况成决议或决议正式公布以前,任
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重大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及时交由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分
的党组成员报请党组书记意后临机处置,事后必须提请党组集体审定。
第四章 行与反
第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行。党组成员议所作的决定,有
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党组改变定之前,必须坚决行。
都无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得自行其事,散布集体决议
议持消极态度。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党组会议决策行情况反馈给政治处,政治
在下一次党组会上报告行情况。政治处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解释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党组讨论事项申请表
检察长办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进一步规范检察长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质量,根据《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长办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检察
长办会议决定的事项,均由检察长办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检察长办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达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大事项,审定以本院名义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院工作计划、总,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院机关部门和上级院下达的重要工作;
申报时申报部门 承办人
提请研究事项
部门责人
事项的处理意
分管党组成员意
签字
党组书记意
签字
摘要:

议事决策篇党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办理、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文件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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