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3.0 妙笔生花 2025-10-04 484 99+ 18.67KB 5 页 2稿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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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
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
《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寄递数据
电子商务当事人约定采用快递方式交付商品的,支持电子
行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等的数据互联共享义务。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件数据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
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二、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
(三)依法采集共享用户数据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邮件
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四)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存储用户
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摘要: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寄递数据电子商务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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