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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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XX
XX
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
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
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
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
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
X,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XX
将审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为审核同意。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
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摘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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