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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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
XXXXXX
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
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
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
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
“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
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
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X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
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
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
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
五、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
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
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
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删去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
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XX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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