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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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XXXX 年第 XX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XXXXX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广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
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
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
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
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
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
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
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X.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X.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
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摘要: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XX〕X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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