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类(饭店)制度参考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
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
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
理员、餐饮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
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
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
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
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
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
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
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
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
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
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
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
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
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
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
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
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
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
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
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
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
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
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
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
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
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
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
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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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饮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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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秘书
分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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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