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
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
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
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
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
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对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涪城区、游仙区、各园
区、科学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
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各大口牵头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大口和行业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办(镇)、社区的党
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除直属单位外)门前三包、门内达
标、共建精神文明、市民教育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
负责。
(三)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
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任务分工》
中有测评内容的责任单位,对各测评内容负总责。在具体创建
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以上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
工作程序,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市创建工
作的;
(二)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未完成《市创建全国
文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
评指标任务分工》中工作任务,不能达到所需等级要求的;
(三)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检查和全国、全省测评考
核中,失职、渎职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测评内容有多个责任单位,导致扣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
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一)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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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四条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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