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20240119111750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
职权,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
法的重要保障。应当肯定,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
不断推进和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逐
步加强,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但同时应当承认,受体制机
制和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同程度
地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
愿监督”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
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tttt一 是体制不顺,不便监督。目前,地市以上人大
常委会主任多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从表向上看是加强了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实际上大多是“只挂帅不出征”,
反而削弱了人大工作;现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实行
单设,专人专职,虽然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人大工作,
但由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常委,而政府行政长
官不仅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且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担任同级
党委副书记,无疑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
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也无法监督。
现实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
行政副职问题不大,但要监督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和同级
党委常委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难度较大;
加之日常工作中党政职能难以明确分开,一些地方党委领
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动辄以党委常委会议事决
策,作出决议、决定,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涉及
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多以党委、政府联席会
议审议决策或联合发文决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
议决定权无形被替代,依法监督也会陷入“两难”境地,
如果对这些方面的工作或问题进行监督马上就会触及到是
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话题,弄不好再背个和地方党委
“唱对台戏”、和“政府过不去”的罪名实在不划算;正
因为历史和社会原因以及受现行体制制约,致使一些地方
人大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底气不足,难有作为。
tttt二 是机制不全,不好监督。时下在一些地方,由
于人大工作机构设置不全,制度不完善,从议题选择、组
织视察,到会议审议、民主决策,再到审议意见转办督办、
结果公开的全过程监督,普遍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
核评价机制,衡量工作监督效果如何?没有一个好的标准;
加之会前视察、会中审议、会后督办机制不完备,保障机
制不健全,组织开展干部述职、个案监督、民主评议、票
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法律依
据不充分。面对庞大的政府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监督
对象,显得机构不够,人员缺乏,机制不活,办法不多,
力不从心;特别是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
督缺少手段,“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
屡见不鲜。法律规定的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
撤职等刚性、强制性、制约性监督手段在一些地方长期搁
置不用,成了“聋子的耳朵——样子货”。这样的监督太
“虚”,没有威慑力,效果不理想,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
挥。
tttt三 是保障不力,不敢监督。按理说,地方人大拥
有财政预算审批权和国有资产监督以及干部任免权,涉及
人、财、物的问题解决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人员、车辆、
经费、办公设施等后勤保障应该到位。而实际上时下地方
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掌握着人事权和财政权,处于绝对的
主导和支配地位;人大机关的人员调配、干部任用、经费
保障仍然受制于党委、政府的掌控之中,如人员编制、经
费开支、办公用房、车辆配备、设施改善等都有赖于政府
给予保障,就连补选代表、日常办公和召开人代会、代表
活动经费等开支的增加都要向政府“打报告”申请,不然
的话人大正常工作就难以开展。这些相互制约因素的存在,
客观上造成了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不敢动真碰硬,怕得
罪“一府两院”以后难办事,更怕分寸把握不好让对方难
堪,自己最后也下不了台。所以平常不管是工作监督、还
是法律监督,一般只是“点到为止”,不愿触及深处,更
不敢动用强制措施查处问题,亮剑监督;对党委部门和上
下级“双管垂直部门”更是忌讳莫深,不敢“越雷池一
步”,无形使人大监督出现盲区和“真空地带”;执法检
查、信访接案、审议监督过程中既便发现和暴露出涉及到
具体的人与事也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自
己任命的不胜任岗位工作、甚至违法乱纪的干部和国家机
关领导人员,如果没有党委纪检部门的处理决定,很难依
法独立提出撤职罢免案,对“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更是
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不愿意
得罪人。
tttt四 是自身不硬,不会监督。多年以来,在地方人
大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和代表类别,
而忽视代表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尤其在人事
安排中,多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
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纯粹把人大当作“退水渠”和领导
干部最后停歇的“码头”,这些人普遍年龄偏大、知识老
化,对人大业务和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人到码头车到
站”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工作放不开手脚,
开展监督心目无数,畏难情绪较重;加之人大代表和常委
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不尽合理,综合议事能力和自身素质不
高,特别是缺少懂法律政策、熟悉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
化事业的专业人士,客观上造成“不会监督”、“不善监
督”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工作也只能停
留在听审报告和审批财政经济计划报告这些程序性、常规
性、低层次的水平上,对下级监督的多,对本级监督的少,
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事后监督的多、事前事中
监督的少,程序性监督的多,实质性监督的少,被动应付
监督的多,主动开展监督的少,一般监督多、刚性监督少,
评功摆好的多,揭摆问题、提出意见的少,往往是“监督
已经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有的则一味强调对“一
府两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弱化人大监督和制约职能,
甚至认为政府需要什么人大就配合政府什么,政府啥工作
搞的好就监督什么,只有这样才能“锦上添花”,“里不
伤、外不损”,实现双赢。这种自身不硬以及思想认识上
的偏差和行动上不作为,必然导致人大工作无所作为,权
力机关没有地位。
tttt五 是角色错位,难以监督。当前,在一些地方,
党委、人大、政府和法检两院职责不清,角色混淆,顺序
排列错误,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本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是监督主体,本应排在党委之后、政府之前,履行对
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一府两院”依法监督职能,但有
的却排在政府之后,甚至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当作政府班
子成员来对待,直接分配到项目指挥部去工作、或者被指
摘要:
展开>>
收起<<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应当肯定,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加强,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但同时应当承认,受体制机制和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体制不顺,不便监督。目前,地市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多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从表向上看是加强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实际上大多是“只挂帅不出征”...
声明:文稿派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民法典》第1195条之规定,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
作者:bibi
分类:综合整理
价格:2稿币
属性:7 页
大小:17.7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3-05